| (2021年9月23日重慶市璧山區選舉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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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選民登記工作,確保全區區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保障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細則》和市人大常委會選舉工作辦公室《關于流動人口選民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渝選辦〔2021〕12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民登記,是指選舉機構代表國家依法對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予以確認并進行登記造冊,使其有權參加選舉活動的一項法律程序。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必須經選民登記列入選民名單后,才能成為選民,才能行使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三條 選民登記工作由區選舉委員會主持,各鎮選舉委員會、街道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鎮街選舉機構)負責指導,各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實施。
第四條 選民登記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戶籍地為主原則。城鄉居民一般在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二)服從選區劃分原則。每一選民參加同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登記。
(三)尊重選民意愿原則。選民根據個人意愿,可以在戶籍地、可以在工作單位、也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登記。凡選民未申請轉移選民關系的,由戶籍地選區登記。
(四)一次登記長期有效原則。凡在一個選區參加過上一次選舉的選民,經該選區核對選民資格后直接登記。
(五)“誰登記、誰告知”原則。流入人口在流入地登記后,流入地選舉機構應將登記情況告知其戶籍地選舉機構。
第五條 公民取得選民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截止選舉日已年滿十八周歲;
(三)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六條 選民登記員是指經選舉機構授權,依法從事選民登記工作的人員。選民登記員由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從本選區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熟悉選區情況、熱心選舉工作的人員中推薦,報鎮街選舉機構確定。
各選區選民登記員人數由鎮街選舉機構根據選民登記工作量的多少決定。經確定的選民登記員名單應當報區選舉委員會辦公室登記備案,由區選舉委員會統一制發選民登記員證。
各級選舉機構應當加強對選民登記員的培訓。
第七條 選民登記的起止時間應當以區選舉委員會選民登記公告規定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選民登記應將選民主動到選民登記站登記與選民登記員逐戶查訪登記相結合、集中登記與分散登記相結合。各級選舉機構應當加強宣傳,引導選民主動登記。
第九條 全區各級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做好選民登記的相關工作,為選民登記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統計、民政、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選舉機構,加大有關選民登記信息的共享力度。
第十條 選民登記名冊應按以下情形分類:
(一)選民名冊。包括正常登記和準予登記兩類人員。正常登記人員,是指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外,截止選舉日凡已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準予登記人員,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而沒有被停止行使選舉權利;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正在受拘留處罰等人員。
(二)暫不登記名冊。包括選舉期間離開選區且無法取得聯系的人員、下落不明的人員、外地登記參選的人員。
(三)不列入選民名冊。包括憑醫院鑒定或者監護人書面證明,經鎮街選舉機構確認并報區選舉委員會備案的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障礙人員;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的人員和被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
區、鎮人大代表選區應當同時登記,分別造冊。
第十一條 選民登記按以下程序依序進行:
(一)發布選民登記公告。在選民登記開始前,由區選舉委員會統一發布選民登記公告,告知選民登記起始日期、登記地點、登記方式等。
(二)確定和培訓選民登記員。在選民登記開始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確定和培訓選民登記員。
(三)摸底調查選民情況。根據有關國家機關提供的人口數據,摸清本選區人口總數、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公民人數及名單、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名單、長期外出人員名單、智殘人員和精神病患者名單、高校學生名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名單。
(四)組織選民進行申報登記。按照方便選民主動登記的原則,各選區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地點、職工較多的單位以及人口密集場所等設置選民登記站。以多種宣傳形式,告知、動員轄區選民在選民登記公告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前往指定的選民登記站主動申報選民登記。主動申報登記結束后,各選區應當組織選民登記員持證深入選區,逐單位、逐戶、逐人開展查訪登記,確保不漏一人。接受查訪登記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審查選民名單。選民登記名單應當經鎮街選舉機構初審后再報區選舉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所登記的每一個人是否具有選民資格條件;不列入選民名單、不予登記名單、暫不登記名單和外出參選名單等界定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選民登記項目是否齊全、信息是否準確;保障流動人口參選工作是否落實到位、登記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重登、錯登、漏登現象。經審查核實的選民名單由各選區按區選舉委員會規定格式統一登記造冊。
(六)公布選民名單并處理申訴和起訴。選民名單經區鎮兩級選舉委員會共同審查確認后,由區、鎮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以選區或者選民小組為單位聯合公布,并保留至選舉日。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選舉日前作出判決并送達判決書。
(七)填發選民證。選民名單公布后,各選區應當及時核發選民證。選舉日前,選民證如果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人員證明可以補發。
第十二條 在戶籍地選區參選的,按以下方式登記:
(一)有工作單位的在工作單位登記,無工作單位的自行前往本選區選民登記站申報登記;
(二)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電話聯系選民登記員入戶查訪登記;
(三)在選民登記期間外出的,可委托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辦選民登記。
第十三條 各級選舉機構應當積極動員和組織流動人口進行選民登記,依法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地前往異地居住、工作、學習等處于人戶分離狀態的人員。選舉鎮人大代表時,是指流入或者流出該鎮行政區域的人員;選舉區人大代表時,是指流入或者流出璧山區行政區域的人員。
在流入地(工作地或者現居住地)選區登記的選民按以下方式登記:
(一)在璧高校在校學生,在所在高校登記;
(二)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駐璧機構的人員,在所在單位集體登記;
(三)持有戶口遷入證等待入戶且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在戶口申報遷入地選區登記;
(四)派選的代表候選人,由同級選舉機構商轉入地、轉出地選區后,將其選民關系轉入擬參加選舉的選區;
(五)在押人員在執行機關登記。
(六)本市非戶口遷移原因新來璧且無工作單位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選區登記;
(七)非本市戶籍人員在璧公安部門進行居住登記并在璧居住半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請并主動轉移選民關系的,可以在現居住地選區登記。
流入人口向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選區提出登記申請的,由流入地選舉機構核實后進行預登記,并函告其戶籍地選舉機構,待確認其選民資格后再正式登記。屬區內流動的人員,由流入地鎮街選舉機構函告其戶籍地鎮街選舉機構;屬區外流入的人員,由區選舉委員會函告其戶籍地縣級選舉機構。
對因戶口遷移、拆遷、工作單位集體轉移、單位跨區域建制等原因造成的流動人口,各鎮街選舉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流動人口參加選舉的有關協調和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 選民名單公布后至選舉日前(不含選舉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補辦登記手續:
(一)離開選區、無法取得聯系的人員和下落不明的人員返回的;
(二)被漏登記的;
(三)新轉入選民關系的、交回選民關系轉移證明或者選民資格證明的;
(四)戶口新遷入本選區的;
(五)精神病患者已康復的;
(六)對于選民名單的申訴獲選舉委員會通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準予登記的;
(七)恢復政治權利或者恢復行使選舉權利的;
(八)新增在押人員。
第十五條 選民名單公布后至選舉日前(不含選舉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選民名單中除名:
(一)死亡的;
(二)登記重復的;
(三)戶口遷出本選區的;
(四)申請回戶籍地選區參選的;
(五)新患精神病的;
(六)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七)新增在押人員。
第十六條 增減變動的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前一日進行補正公告。
第十七條 選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依法保護選民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區選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