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人大常委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的通知
區政府,區紀委監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各鎮人大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區屬工作部門,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經2018年11月22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重慶市璧山區人大常委會
2018年11月26日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2018年11月22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應當經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充分發揚民主,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了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重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鎮、街道行政區劃變更;
(三)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修訂方案;
(四)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調整方案、本級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和本級政府決算;
(五)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六)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而報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問題;
(八)重大改革舉措;
(九)重大民生工程;
(十)重大建設項目;
(十一)加強全區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十二)本區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三)撤銷鎮人大及其主席團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四)確定本區永久性節慶日;
(十五)授予或者撤銷“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區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可以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以及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重要情況;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性債務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情況;
(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情況;
(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
(八)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實施情況,城市建設的重要情況;
(九)行政管理改革發展的重要情況;
(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情況;
(十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落實情況;
(十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情況;
(十三)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十四)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十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十六)農業和農村工作、鄉村振興、扶貧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情況;
(十七)區人民政府的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的方案;
(十八)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辦理區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十九)區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公民控告、申訴和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案件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二十)區人大常委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情況;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區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下列國家機關(機構)和人員可以依法提出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
(一)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二)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
(三)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
(五)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聯名。
前款(四)(五)項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題,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劃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在通過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劃前,可以采取公開征集議題等形式,廣泛聽取區人大代表、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劃需要作個別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項議題計劃的重大事項,確需提請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
第八條 提請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說明;
(三)與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及決策參考資料;
(四)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五)解決方案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視察或者調查研究,也可以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調查研究。
調查研究結束后應當提出報告,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提議案人。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智庫、專業機構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補充論證。
第十條 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同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組織開展代表活動結合,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充分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對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重大事項,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面意見。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應當公開相關信息、進行解釋說明,根據需要可以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重大事項議案的,由主任會議委托有關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出說明,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的,由其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出說明,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區人大代表聯名提出重大事項議案的,由議案聯名人推舉其中一人在常委會會議上作出說明,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十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關于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本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執行情況報告區人大常委會。
第十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機關及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