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監督本級國家機關工作的重要方式。代表發言的質量關系到代表大會審議的質量,進而關系到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是否符合實際,能否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為了做好審議工作,代表進行大會發言和分組發言應當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審議前做好充分準備。比如熟悉議題,閱讀要審議的報告或者文件,查閱大會印發的各種參閱資料,掌握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了解各方面對有關問題的意見和看法,對尚不清楚或者不理解的問題,準備好詢問問題,在審議時向有關部門負責人員提出。
第二,審議時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2010年代表法修改,在第八條中增加規定: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代表脫離會議議題,只顧匯報工作,或者向有關領導和單位提出批項目、批資金的要求,占用了寶貴的審議時間,降低了本小組或者本代表團的審議質量。因此,代表應當認識到,無論在全體會議上還是在分組會議上,代表發表審議意見都是在履行代表職責,其內容應集中在審議的議題范圍內,可以就議題作全面發言,也可以針對某個方面作專題發言。
第三,發表審議意見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代表在發言中,可以根據議題的需要引證代表在生產、工作和在閉會期間參加視察、調研等活動中了解到的實際情況和人民群眾的反映和要求,但是不能把道聽途說的消息作為發言的依據,影響審議的正常進行。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工作報告時,要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講真話,反映實際情況,要暢所欲言,把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切實地帶到國家權力機關中去。
第四,按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發言。代表法第八條規定,代表發表意見,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對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上的發言作出了規定。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地方各級人大議事規則對代表發言也都作出了與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類似的規定。當幾位代表內容、意見一致時,也可以聯名推選一人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