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是從1986年以后才普遍開展起來的。經過近二十年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各級人大代表的不斷探索和努力,創造了許多有利于人大代表平時發揮代表作用的活動形式。從我國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規定以及各地的實踐經驗來看,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方式主要有:(1)以各種形式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定期走訪選民,建立選民接待日制度,充分調查民情,了解民意;(2)定期開展學習活動,學習憲法、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為履行代表職務打下良好的理論和法律基礎;(3)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民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4)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5)交流代表活動經驗,進行人大工作座談等;(6)開展專題調研活動;(7)進行代表視察活動,除了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的集中視察外,在人大常委會的協助下,也可以進行數人聯合視察或者個人持證視察活動;(8)應邀參加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活動;(9)列席人大的各種會議,主要是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10)聽取“一府兩院”及其部門的工作情況通報;(11)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直接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加強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12)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的決定,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形式、方式和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社會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其形式和內容也應當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有所創新和發展。(源自《人大代表履職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