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法》修訂與施行時間?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4月24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保護制度的完善和創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新法對環境保護制度進行了完善和創新,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要求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建立跨區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環境與公眾健康監測評估制度,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同時,新增專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賦予公民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明確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范圍。
3、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授予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哪些新的監管權力?
答: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造成嚴重污染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查封、扣押。環保主管部門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或者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項目,責令恢復原狀。針對違法成本低問題,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污,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對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拒不改正、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污、生產使用明令禁止的農藥拒不改正等4種情形,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
4、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授予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權力的同時,規定了哪些行政問責措施?
答:新法規定了嚴格的問責措施。對不符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而未作出的,對超標排污、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違法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等9種情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