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部關于警務輔助人員的地方性法規(guī)———《深圳經濟特區(qū)警務輔助人員條例》于2017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該條例力圖通過立法改善當前輔警管理面臨的問題和困境。
條例結合深圳實際,從輔警的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招聘條件、薪酬保障制度、管理制度、福利待遇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chuàng)新。
條例為輔警明確了法律“身份”,規(guī)定了輔警是“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職責,為公安機關日常運作和警務活動等提供警務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此次立法的核心在于賦予輔警一定的執(zhí)法權限。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的警務工作包括: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接受、處理群眾求助,依法調解民事糾紛;治安巡邏、卡點值守;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在一名以上的人民警察帶領下從事下列警務工作:110 警情現(xiàn)場處警;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xù)盤問;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強制檢測等行政強制措施等。
入職“條件”明確,對于輔警的入職門檻,條例也作了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如要求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滿20 周歲、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等。但退役士官和士兵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中以上,但應在入職后4 年內取得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續(xù)聘。此外,市公安機關可以從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和四級以上因公傷殘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中定向招聘輔警,并適當放寬年齡和學歷條件。條例還規(guī)定了不能被招聘為輔警的情況。
在輔警的權利和保障方面,條例也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配備警棍和安全防護裝備,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公安機關應建立輔警培訓制度,對輔警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公安機關應為輔警購買包含附加意外傷害住院保障險、意外傷害醫(yī)療險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對有顯著成績或特殊貢獻的輔警給予表彰獎勵等。同時,深圳市還將建立輔警的薪酬保障制度和晉升制度,層級從高到低依次設置從一級輔警至六級輔警。
(綜合來源:深圳人大常委會、福田公交派出所、人民新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