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代”就是代表選民的利益,“表”就是表達人民的心聲。人大代表要充分發揮作用,不僅是堅持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強人大工作的生機與活力、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血肉聯系的必然要求,更是不斷開創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人大代表要積極發揮好“四個作用”:
一是積極聯系群眾,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人大代表來自于人民、服務于人民,扎根于人民群眾之中,與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緊密的聯系。人大代表既是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又是人民群眾中的普通一員,就是要發揮好黨和國家同人民群眾聯系中所起的橋梁紐帶作用。在人大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人大代表要認真履職,一方面要向國家機關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愿望和要求,特別是要注意反映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意見,反映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眾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傳,真正起到黨和國家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二是積極建言獻策,發揮參政決策作用。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大代表相當廣泛而重要的權力,無論是法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監督或對組成人員的任免,還是重大問題的決定,都要通過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來實現,更需要人大代表積極地、集體地參加才能得以實現。人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反映著人大代表參加決策的能力和程度。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提出和辦理,體現了人大代表的參政作用;人大代表對一項議案的表決態度,直接關系到決策的后果。因此,作為一名人大代表,就要以飽滿的熱情和高度的政治責任心,積極當好參謀,善于參政決策,為人民代言。
三是積極推動發展,發揮監督促進作用。人大通過的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實施,與人大的監督是分不開的,更是與每一名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開的。如人大代表通過對政府工作報告的審議和表決,對國民經濟計劃、財政預決算報告的審查、修改等,實現人大對政府的監督權力,其中人大代表的工作則反映出這種監督促進作用。另外,憲法和有關法律還規定,人大代表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也有義務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督促“一府一委兩院”有效地開展工作。“一府一委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狀況,反映著人大代表監督推動的力度和效果。
四是積極示范引領,發揮模范帶頭作用。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先進性,一言一行會對廣大群眾產生極大的影響。因此,人大代表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應當模范地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職工作,在人民群眾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并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這樣才能執行好人大代表職務,真正發揮好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信服和擁護。(黃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