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是《監督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實施有效監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人大常委會經常開展的工作。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把執法檢查等同于專題調研的現象,在公眾對人大工作的認知方面,也經常有將二者混為一談的現象發生。二者僅僅只有叫法不同嗎?結合幾年來人大工作的實踐,現就人大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的異同談一些膚淺的認識。
一、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的相似性
大家之所以經常將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模糊地看成是同一回事,與其有許多共性特征有關。二者都是《監督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兩種剛性監督手段,都是在聽取和審議有關報告的前置工作,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有計劃、有重點地確定議題、制定方案、組織實施、形成報告、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報告工作。都要成立相應的工作組,都可以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來開展,都可以邀請一定的人大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并可以列席或者旁聽常委會會議,并對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等等。
二、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的差異性
盡管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在工作環節、工作方法等方面有許多相同之處,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監督手段,二者的工作定位、重點要求、功能作用不盡相同。
(一)工作定位不同。執法檢查是指享有監督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有關單位的具體執法工作所進行的檢查、監督,目的是促進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在我國,憲法法律由人大制定頒布,由人大負責監督法律執行。《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人大執法檢查是權力機關代表國家所進行的一種嚴肅的法律監督行為,不僅涉及司法活動,也涉及行政執法,是一項綜合性的法律監督工作,在國家法律賦予人大的職權中,所處于的地位居于地方人大各項工作職責之首。
專題調研是指人們深入現場以探求客觀事物的真相、性質和發展規律的活動。它是人們認識社會、改造社會的一種科學方法。專題調研活動緊緊圍繞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議題,有針對性地了解情況,掌握第一手材料,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有價值的建設性意見,為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為人大審議重大問題和作出決議決定提供參考依據,是一項基礎性、輔助性的工作。
(二)重點要求不同。執法檢查由人大常委會組織,具體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其工作機構叫執法檢查組,《監督法》設專章對執法檢查活動的組織實施、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內容方法、檢查后形成報告的處理都有明確的要求,足以說明執法檢查在人大監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不可替代。議題主要圍繞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來確定,意在以具體和法律法規為依據,查找執法方面存在的傾向性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組織開展執法檢查的簡要情況,“一府一委兩院”貫徹實施某項法律法規的總體情況,重點是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有哪些沒有落實、為什么沒有落實、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如何依法抓好落實、對制定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么建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側重于法律法規在執行中存在什么問題梳理得全面不全面、正確執行法律法規的對策建議還有哪些、對制定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什么更好的建議。
專題調研由主任會議組織,其工作機構叫專題調研組,對形成調研報告的內容及處理等未作明確的規定。議題主要圍繞“一府一委兩院”的專項工作來確定,意在掌握基本情況,查找突出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方案。專題調研報告的內容包括組織開展專題調研的簡要情況,“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和主要成效,重點是存在什么問題及原因分析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審議專題調研報告,側重于對“一府一委兩院”相關工作評價客觀不客觀、問題找得準確不準確、提出的意見建議科學不科學。
(三)功能作用不同。執法檢查主要有三項功能:一是法律監督功能。它是各級人大加強法律監督、推進憲法和法律在本地區得到遵守和執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通過執法檢查活動,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傳功能。通過執法檢查活動,可以推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促進全社會法制觀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完善法制功能。通過執法檢查活動,可以發現現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備。因此,整個執法檢查過程既是對“一府一委兩院”工作的監督的過程,也是對法律本身的審視和完善的過程,同時也是對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風的展示過程。
專題調研也有三項功能:一是服務性。人大組織專題調研,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擺問題、找規律、提建議,側重點放在研究解決問題上,為人大及其常委會決策服務。二是廣泛性。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權力機關,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很多,因此專題調研的內容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教育等方方面面,領域較寬,內容廣泛。三是實效性。人大常委會是人民的代表機關,其調研的內容和側重點往往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人民群眾樂于向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反映情況。同時,人大的調研又能夠從法律的角度,提出既符合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
因此,各級人大應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不斷加強執法檢查,深入開展專題調研,把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作為衡量工作有無成效的重要標準,進一步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實效,使各項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從而提高人大整體監督效能和工作水平。(李榮寶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