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區鎮人大換屆之年,人大工作的主體在代表,活力在代表,關鍵也在代表,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更好地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切實推動代表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一是嚴格“準入”,暢通“出口”。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的任職條件和素質標準等制度,把好代表的“入口關”;對代表堅持動態管理,完善辭職和罷免,實行優勝劣汰,暢通代表“出口”,保持和激發代表工作的生機與活力。
二是建立和完善履職激勵機制。完善代表履職目標管理考核制度,逐步探索代表履職的量化考核指標體系。如,通過代表履職積分評價體系,對代表建議、參加培訓、視察調研、走訪聯系選民等活動情況,并將代表履職情況與代表推薦連任掛鉤,進一步激發代表履職積極性。對于能夠為人民群眾鼓與呼,結合本職崗位實際為民辦實事好事,議政履職工作做得好的代表應當給予大力的宣傳表揚和獎勵。
三是建立和完善履職監督機制。人大代表既是國家主人,也是人民公仆;既是監督主體,又是監督對象。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職監督制度,發揮代表履職檔案的作用,給每位代表發放履職登記冊,記錄代表履職情況,對代表任期內參加活動、專題審議、提出建議、開展視察等情況定期在全體代表或廣大選民中予以通報;要繼續推行代表述職評議制度、代表公示和聯系選民制度,加大對代表履職的社會監督,促進代表與選民的密切聯系。制定代表失職追究制度,對嚴重失職和濫用代表權力的代表作出批評、暫停代表職務、勸辭或依法罷免職務等處理,通過定期開展批評、勸誡代表不作為活動的形式,提高代表履職意識。
四是建立和完善履職保障機制。進一步暢通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應盡量擴大政務公開度,定期將工作情況向代表公布,“兩院”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案件判決要通報代表;政府研究重大事項、推進重點工作時,應邀請相關方面代表列席會議和參與討論;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及有關會議,使其充分、及時地了解政情,監督政府工作。要加強代表服務機構的建設,逐步提高代表活動經費和代表履職補助,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便利、做好服務保障工作。(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