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大常委會城環工委 王萬書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是一個特定的概念,是對一種專門職務的特稱。人大代表與人民代表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含混不清,相互混淆。
人民代表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泛指擁護憲法的各階級、各階層和各人民群眾團體、組織。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眾的,都可以稱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國家法律程序產生,也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比如,出國訪問的工會代表、共青團代表、婦聯代表都可以被視為中國人民的代表。所以,人大代表當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簡單地直接稱為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既是一種政治身份,也是一種政治職務。《代表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人大代表的產生,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人大代表的任職資格必須是:中國公民;年滿18周歲;沒有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人大代表實行任期制,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都是5年,因此,各級人大代表每屆的任期為5年。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享有執行職務相適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為了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代表法專門對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分別有7條。
《代表法》第三條規定,代表享有下列權利:(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代表法》第四條規定,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3)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4)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兩個方面。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人大代表義務的履行是屬于各個代表的。在實踐中,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時有交叉,代表需要處理好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關系,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一致性。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依照法律的規定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這就是說,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包括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即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工作是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依法所做的工作,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職責。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各項權利的行使、各項義務的履行,都是在從事代表工作。代表活動是人大代表在人大閉會期間所開展的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其內容包括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參加代表小組活動,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等。從一定意義上講,代表活動是代表工作的必要準備,可以熟悉了解掌握更多的實際情況,為代表在人大會議上代表人民更好的參政議政和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各項事務提供依據和條件。從具體工作實踐來看,有時也把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代表進行的工作和開展的活動,統稱為代表工作。從代表主體地位來看,代表工作還可以包括代表的選舉、代表的履職、對代表的監督、為代表的服務和保障等四個方面。
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職責,行使代表權利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是人大代表全體行使的,如出席會議、表決;第二種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議案、有關職務人選、質詢、罷免、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臨時召集人代會;第三種是代表個人行使的,如審議、詢問、持證視察、約見、列席會議、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以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包括言論免責,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和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等。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和作用。但代表在閉會期間作為公民個人的活動,則不屬于執行代表職務,必須明確區分,不能混為一談。
總之,憲法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作為反映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載體、橋梁和紐帶,有責任通過執行代表職務,把人民群眾的意志變為國家的意志,把黨的主張變為國家的主張,做到“人民選我當代表,當好代表為人民”,以實現人民權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