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法》第六章共計五條,專章對詢問和質詢作了明確的規定,但不難發現,涉及質詢的篇幅多于詢問,詢問只用一條進行規定,其他四條全是關于詢問的規定。那么,詢問和質詢有什么不同?
一是概念不同。詢問,是指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就不明白的地方向本級有關國家機構提問。質詢是特定對象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強制被監督對象回答問題,并可以根據回答的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實現一定的監督目的。
二是提問對象不同。詢問一般是參加常委會會議組成人員提出,提出詢問不受人數限制,可就一個問題多人分別提問或一人提出多個問題。而提出質詢案有人數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才能提出質詢案。
三是提出方式不同。詢問是直接口頭當場提出。而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并經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答復。
四是答復形式不同。詢問一般采取現場一問一答的口頭答復方式。而質詢案答復方式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書面答復或口頭答復。
五是意義不同。詢問是彌補調查中的不足,幫助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更加全面的了解情況,有針對性地把握審議要點。質詢除可以幫助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了解情況外,還起到進一步督促和改進工作的作用,因為當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時,可以提出要求,經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張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