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8月24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委會是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委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為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聯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參加集體行使職權的活動。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列席會議的人大代表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經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條 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日期和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委會會議通過。
常委會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會議舉行的三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主要建議議題等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會議文件應當及時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二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有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常委會換屆不再提名的市管干部,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及派出機構負責人、鎮人大主席列席常委會會議。
根據需要,可以通知區級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邀請部分上級人大代表和區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本區公民及有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旁聽常委會會議。
第十四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時,會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委會辦公室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期間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應當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應當在會議期間通報。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五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時,先通過會議議程,然后按議程逐項進行。
第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以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常委會分組會議由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輪流擔任召集人并主持會議,原則上根據會議安排需向全體會議報告相關議題分組會議審議情況的相關負責人不擔任分組會議召集人。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分組會議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分管機關的副主任報告。
第十八條 常委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數字化,探索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的下列事項可以作為議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確定的重大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區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和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屬于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對決定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議案人說明。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提議案人一般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提出。
臨時召集的常委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常委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第二十二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會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審議或研究,并提出報告。
提議案人可以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擬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暫不交付表決,交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一步審查或審議、研究,提出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與被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能作為該調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二十八條 人事任免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辦法》執行。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常委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等各類報告。
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將報告先送交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意見。修改后的報告,在常委會舉行會議三日前送交常委會。
第三十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工作部門提請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經區人民政府區長或受區長委托的副區長簽署。
聽取和審議區人民政府綜合性的或者屬于區人民政府有關事項的報告時,應由區人民政府區長或者分管副區長到會報告;聽取和審議專業性的或者屬于一個部門的報告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審議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報告時應由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報告。
前款所明確報告人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經常委會主任同意,可委托報告機關其他負責人到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對履職情況等報告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三十二條 報告機關應將報告文稿按照規定的文體、用紙、份數印制,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交常委會。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對審議的報告作出決議。不作決議的,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進行書面整理,提請主任會議審定后,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報告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常委會。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且研究處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報告機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也可以開展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報告和議案時,有關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常委會可以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召開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且研究處理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由常委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三十七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問題和內容。
質詢內容應當是受質詢的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審議或研究,或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以書面方式答復的,應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
常委會過半數組成人員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繼續質詢并要求再作答復。必要時,可由主任會議提出意見,提請常委會會議作出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執行。
第四十條 質詢案在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議題進行。
第四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三條 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或者會場不具備使用表決器系統條件,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五條 表決議案,以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四十六條 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在《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及區內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解釋權歸區人大常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