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細則》的規定,重慶市璧山區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
一、設立區鎮兩級選舉委員會,在本級黨委和區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各鎮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區鎮兩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區人大常委會任免;設立各街道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作為區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在街道黨工委和區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指導轄區內的選舉工作,其組成人員由區選舉委員會任免。
二、區鎮選舉委員會、街道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分別下設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工作人員,辦理選舉工作事項,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區鎮選舉委員會、街道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任免。
三、在各選區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在本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其成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任免。
代表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后,各選舉機構自行撤銷。有關代表換屆選舉工作的后續事宜,分別由區人大常委會和鎮人大主席團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