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韓召海,系金雨空放貸款公司負責人。2013年3月,被告人韓召海經管慶永介紹進入信而富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后晉升至該公司部門經理,被告人胡橋、葉宇銘、李晨懿均為韓召海同事。2016年2月,被告人孫明經韓召海介紹到本市西大街嘉銀金融公司等地從事小額貸款業務。2016年8月,韓召海因工作受挫從信而富公司離職后入職德誠匯信公司,擔任該公司中貿廣場營業部負責人,葉宇銘及曹明相繼加入該公司,與此同時,韓召海、曹明、孫明利用之前在放貸公司的工作經驗及人脈資源,共同出資合伙對外放貸。2016年10月,韓召海因工作方案未被采納便從德誠匯信公司辭職,葉宇銘、曹明相繼跟隨辭職。同月22日,經韓召海與曹明、孫明、葉宇銘商議,合伙租用本市碑林區中貿廣場15號樓4單元2701寫字間作為辦公場所,在未經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共同出資對外非法放貸。
至此,韓召海等人依托放貸公司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7年2月,韓召海、曹明、孫明、胡橋先后在本市李家村萬達廣場紋身。2017年夏天,韓召海給其公司起名為金雨空放,金雨寓意金錢如雨,空放為行業術語含義為無抵押貸款。2017年8月,胡橋加入該公司成為新的合伙人。被告人韓召海等人在非法放貸過程中,多次對逾期未還的借款人進行暴力討債,逐步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了索要欠款,多次通過非法拘禁、辱罵毆打、威脅恐嚇、夾擊身體敏感部位、噴辣椒水、踩腳趾、煙頭燙、“架飛機”及電擊等惡劣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2017年2月,該組織在向袁勝杰放貸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簽訂虛假合同、公證過戶手續、偽造銀行流水、擅自壘高債務等“套路貸”手段,私自將袁勝杰房產過戶,以此騙取他人合法財產。除此之外,該組織還通過喇叭喊話、門上噴漆、發送暴力討債視頻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壓力,吸引群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與此同時,該組織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對外非法放貸,在放貸前,對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及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考察,為后續暴力討債做準備,并要求借款人家屬在借條上簽字,以共同借款為由向家屬催收,以此降低放貸風險;在放貸過程中,預先扣除高額利息、服務費、上門費、中介費及保證金等費用,且設定高額滯納金及罰息,并通過簽訂委托過戶手續、肆意認定違約、擅自壘高債務、偽造銀行流水等手段,將“套路貸”手段及暴力討債相結合,從而最大限度的牟取非法利益。
經審計: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該組織共非法放貸105人次,放貸金額3064400元,非法獲利1131050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
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壯大組織勢力,擴大非法影響,致使多名群眾人身及財產權利遭到侵害后,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嚴重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以被告人韓召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八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刑期。宣判后,韓召海等6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2019年6月11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