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激勵群眾積極主動參與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加大對在建違法建筑的整治力度,結合我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實際,經研究,將023-41435995作為璧山區在建違法建筑有獎舉報電話,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璧山區范圍內對舉報在建違法建筑的第一至第三舉報人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在建違法建筑,是指未經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正在建設的建(構)筑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或者取得房屋產權證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來訪、電話的方式舉報。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違法建筑的詳細地址、違法事實等基本信息,以及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第四條 璧山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舉報中心(以下簡稱“區指揮辦舉報中心”) 負責區內在建違法建筑舉報案件的受理、核查、獎勵等工作,并進行登記。
第五條 經核查屬實的在建違法建筑,對第一舉報人按每件100元人民幣的標準予以獎勵;對同一舉報案件第二舉報人按每件30元人民幣的標準予以獎勵;對同一舉報案件第三舉報人按每件20元人民幣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一舉報人可以選擇現金領取或話費充值方式領獎,第二、第三舉報人以話費充值方式進行獎勵。兩名及兩名以上的舉報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名舉報的,由署名排首位的舉報聯系人或其書面委托人領取獎勵。
第六條 區指揮辦對舉報人提供的基本情況按照在建違法建筑管理的要求進行登記,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
第七條 區指揮辦應組織相關部門和鎮街,對違法建筑是否屬在建、是否屬于首次舉報、違法建筑的相關信息進行現場核實。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
(二)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認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屬于申訴案件或進入行政或司法程序的舉報;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九條 對核查屬實的有獎舉報案件,由區指揮辦舉報中心負責通知舉報人。選擇現金獎勵的舉報人接到通知時應按要求留下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聯系方式,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區指揮辦舉報中心領取獎勵;話費充值獎勵由區指揮辦舉報中心在30日內予以兌現。因舉報人自身原因未領取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信息應嚴格保密,不得對外公開。違反規定的,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璧山區違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