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府辦發〔2017〕138 號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璧山區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璧山高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璧山區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重慶市璧山區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管理,保障和監督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審批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通知的通知》(渝府發〔2014〕5號)等法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門是區級行政審批事項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項目庫管理機構),負責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清理、動態管理、編碼以及《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編制、更新等工作,并按照規定提請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目錄》。
區編辦負責項目庫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各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的事項調整申請,負責對申請內容的初審;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涉及相關機構職能調整和編制管理工作; 負責與市審改辦的對接工作。
區政府法制辦負責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負責對行政審批標準化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規范行政審批事項收費并進行監督檢查。
區黨政信息中心負責及時將全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等途徑對外公布。
第四條 各行政審批部門應依法、及時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清理、規范、調整、上報和執行工作。
第三章 項目庫管理
第五條 建立統一、規范的區級行政審批事項項目庫。項目庫包含兩部分內容: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含權責目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服務指南應包含名稱、適用范圍、項目審查類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決定機構、數量限制、申請條件、禁止性要求、申請材料目錄、辦理基本流程、辦結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結果送達、監督投訴渠道、辦公地址和時間、申請材料示范文本、常見錯誤示例、常見問題解答等要素。
第六條 列入項目庫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信息除涉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以外,均應實行對外公開。區政府每年12月底前調整公布一次全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第七條 各行政審批部門接受國務院、市政府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 各行政審批部門須建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含權責目錄)(附件1),制定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并對外公示,公示的內容必須與項目庫內容一致。一律不得在公布的目錄范圍外實施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不得對已經取消的審批事項以其他名目搞變相審批,不得在流程之外增加流程,不得在申請材料目錄之外增加申請材料。對違反規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章 行政審批事項的保留
第九條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及其辦公廳的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重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的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保留,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五章 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
第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是指行政審批事項的新增、承接、取消、轉移及合并等。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的“立改廢”以及貫徹國務院、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涉及少量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在法律法規公布或收到相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編辦提出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報送《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意見表》(附件2)。調整意見應包括調整事項、涉及審批項目名稱、調整依據、審批時限、追責情形、追責依據等情況。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擅自新增、取消、下放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
區編辦應會同區政府法制辦、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審查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的調整意見,形成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建議,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及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外公布。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應通過專家評審或聽證等方式提出調整建議后提交區政府決策。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的“立改廢”,貫徹國務院、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涉及批量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取消、調整的,應按程序經區編辦會同區政府法制辦、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相關區行政審批部門研究匯總后提請區政府審定,及時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對外公布。
本辦法第五條中的項目名稱、適用范圍、審批依據、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發生變化的,參照事項調整的程序執行;其余要素變化則由區編辦會同區政府法制辦、區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直接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國務院、市政府決定取消、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貫徹落實、銜接承接、后續監管等工作。
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要依法依規實施審批,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對行政相對人從事審批事項的情況加強監管。
對國務院、市政府決定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對應的行政審批部門應加強與上級主管部門的銜接和對承接審批事項的組織領導,研究制定承接事項的實施方案,規范審批流程。實施方案及審批流程應于國務院、市政府決定下放或委托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區編辦備案。
對國務院或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對應的行政審批部門不得繼續審批或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不得通過拆分、合并或重組等方式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審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變相審批。針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可能出現的問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及時研究,制定加強后續監管工作方案,并于事項取消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區編辦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調整后,行政審批部門應及時調整本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目錄(含權責清單)和服務指南等內容,并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將審批事項調整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相應調整網上行政審批事項。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庫管理機構應定期、不定期對各行政審批部門實施行政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責任部門及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項目庫以外的項目實施審批的;
(二)擅自設定或調整項目審批條件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編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璧山區××局(委、辦)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序號 | 事項編碼 | 實施 主體 | 權力 類別 | 事項名稱 | 子項 | 設立依據 | 實施對象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備注 |
1 |
| 璧山區xx局(委、辦)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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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第四十九條 …...;2.《***條例》第三十九條 …...。 |
| 1.符合法定條件未受理;2.不符合法定條件受理、辦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權力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失職、瀆職情形;5.出現的腐敗行為;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等。 | 1.《***法》第六十三條 …...;2.《***條例》第八十一條 …...;3.《…...》第**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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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璧山區××局(委、辦)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意見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序號 | 調整事項 | 涉及審批事項名稱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調整依據 | 審批時限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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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附件3:
××局(委、辦)關于承接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方案
(參考樣本)
根據《……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承接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方案:
(二) 承接事項
根據《……的通知》文件精神,確定我局承接下放的行政職權1項:一次性開發200—400公頃的國有荒山、荒坡、荒灘審批職責。
二、設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的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三、交接、承接部門
交接部門:××國土資源局
承接部門:××國土資源局
四、接收事項的下放方式
本項目中,由××局下放的審批權限,其管理方式為直接下放。
五、接收方式和交接時間
(一)接收方式為:直接接收。
(二)承接結束前,由××(下放單位)受理的事項,仍繼續由原受理單位負責辦理;承接成功后,區級范圍內該事項由我單位負責實施。
六、承接步驟
(一)調整更新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含權責清單),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審批事項的標準體系。調整更新網上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內容。
(二)向社會公布承接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在…網站進行公示。
七、保障措施
(一)及時與上級主管部門溝通請教,解決承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做好承接宣傳工作,向社會公示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確保提高辦事效率。
××局(委、辦)
年 月 日
附件4:
××局(委、辦)取消收費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參考樣本)
根據《……》要求,結合我部門實際,對取消的“收費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監管方案:
一、事項名稱:收費許可。
二、事項類別:取消。
根據《……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已取消到位。從未變相審批。
三、監管對象:本轄區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
四、檢查內容:收費單位收費事項、收費標準公開情況和其收支狀況。
五、監管措施:一是實施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二是建立收費政策及執行情況評估制度。三是強化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和收費公示制度。(相關制度附后)
六、監管程序:各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臺帳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報送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
七、監管處理:對在目錄清單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以及隨意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收費票據使用不規范等違規行為,要依法嚴加查處;對情節惡劣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違規單位,予以公開通報。
八、監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門:……
九、監管科室:……。
十、投訴舉報電話:……
××局(委、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