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因家暴引發的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鄒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鄒某與被害人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經常吵架甚至打架。案發前,李某與鄒某打架后,搬到兒子家中居住。2022年11月5日,李某回到與鄒某共同居住的家中,因離婚事宜未談妥,二人再次發生糾紛。在拉扯過程中,李某率先拿起羊角榔錘擊打鄒某,鄒某搶過榔錘后連續擊打李某頭部,直至李某倒地。
隨后,鄒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李某傷情屬于重傷二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鄒某與被害人李某系夫妻關系,共同走過了三十多年歲月,二人本應互相尊重,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氛圍,為子孫后代樹立良好的家風,攜手走完后半生。
但鄒某時常對李某家暴,影響家庭和睦。鄒某使用榔錘連續擊打李某頭部,導致其身受重傷,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婦女的人身權益,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鄒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連續用榔錘擊打被害人頭部六次以上,造成被害人頭部組織外溢,重傷二級,因智力受損導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嚴重后果,案發后在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救治費用,無悔罪表現,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節中認罰的實際行為。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鄒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畸輕,不予采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雖由被害人先動手,但被害人李某長期遭受被告人鄒某的無辜毆打,有多次報警記錄和鄰居證人證言予以佐證。鑒于家庭暴力的長期性、隱蔽性和漸進性的特點,對被害人鄒某常年的遭遇和這次的舉動有著同情之理解,不能認為被害人有一定過錯或者由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而對被告人鄒某予以從輕處罰。
此外,被告人在案發后沒有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治,拒不支付醫療費用,不具有悔罪表現,對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對已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通訊員 黃崔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