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以為獵捕一些小動物無傷大雅,案發后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涉嫌犯罪,后悔莫及。
野外捉雉欲當寵物
非法獵捕構成犯罪
2019年的一天,張某在山林里砍柴時,發現一只當地俗稱的“娃娃雞”的鳥類,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絢麗,便企圖將其捕獲當作寵物飼養。于是,張某將十余個自制的塑膠圈套放在“娃娃雞”經常出沒的地方,并學著發出“娃娃雞”的叫聲。半小時后,這只“娃娃雞”被張某捕獲。
張某到案后,經相關機構鑒定,該“娃娃雞”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腹角雉。
萬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依據相關法律,可以從寬處理。2020年6月,法院以張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承辦法官表示,保護生物多樣性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題中應有之義。為了維護野生動物多樣性和防止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保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能因為一己私利就隨意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否則不僅會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還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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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危害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造成損害,甚至造成疫病傳播,威脅公共衛生安全。因此,對于非法狩獵、販賣野生動物,尤其是非法獵捕、販賣珍貴瀕危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使那些心存僥幸、企圖非法狩獵者不敢以身試法。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