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不可以,這是違法的!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冉某某于1993登記結婚,婚后冉某某一直在外務工,劉某某留在老家照顧子女長大成人。2016年,劉某某被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瓣膜病,不能過度勞累,且需終生服藥。由于劉某某沒有收入來源,且僅有農村醫保,難以維持個人生計;冉某某仍在外務工,每月向劉某某匯款生活費,從最開始的1500元,到后來的500元、300元不等,自2020年9月開始,冉某某未再給原告匯款生活費。現劉某某向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冉某某每月支付扶養費3000元。
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在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沒有固定經濟收入的情況下,有扶養能力的一方應主動承擔扶助和供養的義務。扶養義務是家庭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在一方喪失經濟來源致生活困難時,占有部分另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也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要義。扶養義務的履行應當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開支情況及健康狀況。劉某某行瓣膜替換術不能過度勞累,沒有收入來源,后續還需定期復查、終生服藥治療。冉某某現身體健康,在外打工,有一定收入來源,但其亦有年邁的父親須贍養,故在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實際情況后,酌情確定由被告冉某某每月給付原告劉某某扶養費1000元,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基于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而產生,只要夫妻關系還存續,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就負有法定的必須履行的扶養義務。原被告雙方結婚至今近30年,本該在享受天倫之樂之時,遭受病痛打擊。作為丈夫理應給予妻子關心和安慰,不料等來的卻是回避與冷漠,屬實不該,中華民族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更應在家庭關系中得到弘揚,被告雖有80歲高齡老父需要贍養,在外務工掙錢亦不容易,但在妻子患病無經濟來源、獨自生活時,應適當從心理上給予一定的關心、安慰,也應當在物質生活上給予一定的扶助,給子女樹立一個好的榜樣,盡到丈夫應盡的責任與義務。(通訊員 陳平)
(來源:華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