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網報道,近日,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依法撤銷了債務人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
2018年,債權人丁某因債務人陳某拖欠貨款,將陳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陳某分期支付丁某貨款110余萬元。然而陳某在達成調解協議后不久便與其妻子胡某辦理了離婚手續,并作了財產分割約定:兩套房產、一間店面全部歸女方所有,而男方分得一處宅基地使用權,同時承擔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務。現陳某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所剩無幾,案件執行難以推進。
債權人丁某認為陳某和胡某離婚是假,逃避債務是真,遂將陳某與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胡某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造成了陳某償債能力下降甚至喪失,損害了債權人丁某的合法權益,故丁某可在債權范圍內行使撤銷權。
胡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丁某與陳某達成調解協議后,陳某便與胡某協議離婚并分割財產,該行為明顯具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故丁某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設立了撤銷權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債務人因惡意行為導致責任財產減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信用交易體系。如果債務人想通過離婚形式惡意逃避債務,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涉及財產的處分時不能損害其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夫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情形下,負債一方自愿放棄分割共同財產,應以不影響其個人償債能力為前提。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