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來臨了,安全“不放假”!各位家長注意嘍,暑期安全不能忽視,杜絕悲劇再次上演!
讀小學一年級的曉陽本應像其他孩子一樣享受溫馨的家庭氛圍。但因父親長期酗酒,母親沉迷于打麻將,從未得到應有的關心。
暑假到了,父母依舊不管不問,對他的假期沒作任何安排。沒有了在校規律充實的生活,曉陽百無聊賴,終日在村子附近閑逛,借此打發時間。
距離曉陽家不遠處,有一座舊橋。由于年代久遠,橋上護欄都已脫落,行人通行存在一定危險。村里的大人都教育孩子從橋上通過時,一定要小心。
唯獨曉陽是個例外,父母從未提醒他遠離危橋。剛上一年級的他不知曉其中危險。在暑假的某天早晨,曉陽通過危橋時駐足觀看橋下河水。由于沒有護欄遮擋,失足墜入河中,不幸溺水身亡。
悲劇發生后,曉陽父母認為當地鎮政府未對危橋盡到養護義務,才導致曉陽溺水事故。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鎮政府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曉陽父母未盡到教育與保護的義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鎮政府疏于養護危橋,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遂酌情判決:鎮政府向曉陽父母賠償各項費用共計6萬元。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第三款:“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結合本案,曉陽事發時未滿八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曉陽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曉陽父母未盡教育和保護職責,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涉危橋系鎮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由于未安裝防護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
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酌情判決曉陽的監護人承擔60%的責任,鎮政府承擔40%的責任。
法官寄語
暑假期間,家長們須繃緊安全這根弦,教育孩子注意個人安全,不要獨自前往河流水域、施工場所等危險場所,防止發生溺水、觸電等安全事故,確保孩子度過一個平安快樂的假期。
(據中國普法網)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