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時驚喜不斷,買房時滿懷希望,接房時只剩失望。近日,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年2月,李某與我區某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后者開發的疊拼別墅一套。
合同簽訂之后,李某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大修基金、契稅等共計250萬元。同時,置業顧問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別墅地下室(架空層)由購房業主獨立使用,并詳細說明了帶架空層與不帶架空層、架空層采光與不采光房屋的價格存在較大差異。
之后,置業公司將案涉房屋項目的架空層(地下室)申請調規為物業用房并對調整方案進行了公示。
2023年7月,置業公司通知李某辦理接房手續。接房時,李某發現購房時承諾的5米高的地下室變成了物管用房,無法交付此前承諾的地下室。雙方爭執不下,李某訴至區法院,要求解除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退還購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置業公司在向李某銷售案涉房屋時承諾地下室(架空層)由購房業主獨立使用,并詳細說明了帶架空層與不帶架空層、架空層采光與不采光房屋的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置業公司將承諾由購房業主使用的架空層向主管部門申請調整為小區的物業用房,李某用購買帶采光架空層的價格最終得到的是沒有帶架空層的房屋,愿望落空,購房業主對房屋的使用面積大大減少,并不符合購房人當初購買房屋時的設想。
雖然置業公司沒有明確將帶采光的架空層(地下室)寫入買賣合同中,但銷售人員對外銷售時均介紹別墅地下室為贈送面積,并且根據地下室采光程度的不同購房價格也有所區別,銷售人員的允諾明確具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構成要約。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置業顧問的介紹等對于買房人可得面積的承諾(贈與地下室等)對房屋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即使未載入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賣房人違反該內容可構成根本違約,買房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作為買房人,一定要注意廣告宣傳的誘人內容是否寫入合同,廣告中對該內容是否有非常具體的描述,如果沒有寫入合同,要慎重購買,要注意留存廣告宣傳或者置業顧問承諾的相關證據。作為開發商,不應當在廣告中虛假宣傳,如果進行了這樣的宣傳又確實對房價產生了影響,意圖通過廣告內容不寫入合同躲避義務是行不通的。(區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