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一款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款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溫馨提醒:
一、兩情相悅未必合法,以戀愛之名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也可能構成強奸罪。
某小學六年級女生自愿與未成年人李某某談戀愛,多次發生性關系,李某某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2023年6月1日開始實施),已經刪除了“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未成年人之間自愿發生性關系也可能構成強奸罪。
二、身體不接觸,也可能被性侵害,利用互聯網隔空猥褻也是犯罪。
未成年輟學生曾某利用互聯網隔空拍攝某中學女學生隱私照片,被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02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典型案例
1.強奸案
2022年7月某日,A市,甲某(犯罪嫌疑人)與賣淫女乙某(受害人,女,13歲)在酒店自愿發生性關系并支付嫖資,因乙某未成年,甲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猥褻案
2021年12月某晚,B市,丙某(犯罪嫌疑人)趁著丁某(受害人,女,12歲)獨自一人在家,進入丁某房間,在遭到丁某言語及動作拒絕后,仍強行多次動手摸丁某胸部、陰部。丙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3.倪篤群(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強奸案
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間,倪篤群隱瞞真實身份,通過QQ聊天等方式,選擇小學或初中女生為犯罪對象,假借戀愛之名,采取脅迫、哄騙、利誘等手段,先后強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長期、多次強奸4人,造成2人懷孕流產。倪篤群還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精神控制,教唆、誘騙被害人尋找十歲左右的留守兒童供其強奸。第一、二審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倪篤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
4.張某(男,46歲)強奸、猥褻兒童案
張某與被害人的母親是同居關系,只是還沒有領證,相當于被害人的繼父。但他卻利用繼父的身份,對年僅11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兩次性侵、四次猥褻行為,以強奸罪和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5.何某(男,51歲)組織賣淫、尋釁滋事案
以何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組織九人(其中四人開始賣淫時是未成年人)在北京等地進行賣淫活動,并有組織地采用辱罵、糾纏、毆打等手段擾亂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03
兒童防性侵教育
兒童性教育應盡早進行
因為壞人并不會顧及孩子到底多大!
兒童防性侵教育
是每個父母應當盡早重視的
要讓孩子知道什么是不恰當的行為
學會堅決地跟壞人說“不”!










04
法律保護:強制報告制度
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生效,第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來源:渠縣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