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因其便捷、高效的特點,常被應用于保險領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供保險格式合同的一方通過部分條款免除、減輕自身責任,卻未盡到向?qū)Ψ教崾菊f明的義務,則有可能面臨條款無效的風險。近日,區(qū)法院審結(jié)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保險公司使用格式合同限縮賠償范圍,卻因失信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導致相應條款無效,被判在合同范圍內(nèi)賠償32萬余元。
2021年11月,某機械設備公司就渝D****7號泵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并附加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100萬元。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載明“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險合同中的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第三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接受被保險人提供的工程機械設備服務的一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保險公司未就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說明。
2021年12月,陳某在位于重慶市璧山區(qū)東林大道某項目工地上牽制機器澆筑混凝土時,某機械設備公司工作人員高某操作渝D****7泵車不當導致泵車傾覆砸傷陳某。陳某系接受某機械設備公司提供工程機械設備服務的A公司的員工。陳某受傷后,某機械設備公司未向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保險金。陳某遂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支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2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受傷的陳某系接受工程機械設備服務一方即A公司的員工,不屬于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載明的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其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通過第二十一條釋義條款對承擔保險責任的第三者進行了限縮,將接受機械設備服務的一方排除在責任范圍之外,該條款屬于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且與被保險人有重大利害關(guān)系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
根據(jù)查明的相關(guān)事實,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第三者釋義條款”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也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工程機械設備綜合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陳某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32萬余元。宣判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成渝金融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區(qū)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