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給孩子報了興趣班,培訓機構卻未經家長同意將剩余課程轉讓給其他機構,家長要求退還預付的學費,可以獲得支持嗎?近日,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預付式教育培訓合同糾紛,認定培訓機構擅自轉讓學員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經法院調解,培訓機構向家長退還了剩余學費。
朱某在某培訓中心為自己的兩名子女報名了繪畫和書法培訓班,共花費7000余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培訓中心向朱某開具收據,載明了課程名稱、課程長度等內容。
約20天后,該培訓中心因招生情況不理想,便擅自將相關課程轉讓給其他培訓機構。朱某發現孩子的上課地點、教學內容和教學質量均發生變化,多次找到原培訓中心負責人要求退課退款,均被拒絕。朱某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并退還剩余學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被告收取了原告相應培訓費用,出具了加蓋其培訓中心印章的收據,載明課程名稱、課程長度等內容,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擅自將培訓學員轉讓,實質上是將其在原教育培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予以轉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被告將本應由其履行的提供教育培訓的義務轉讓給其他培訓機構,影響了原告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剩余培訓費用。最終,雙方自愿接受法院調解并達成和解,被告當庭退還剩余培訓費用,原告撤訴。
(據《重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