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代理銷售名下房產,中介賣房時卻超越代理權限額外收取定金,現因房主違約需向買家雙倍返還定金,中介多收的部分怎么認定?日前,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認定房主及中介違約,房主在代理協議約定定金范圍內返還定金加倍部分,中介公司返還定金及額外收取部分款項,并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8月,陳某與某中介公司簽訂《房產代理銷售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獨家代理銷售其名下房產,并約定付款方式為“定金2萬元”。2023年2月,該中介公司的客戶廖某因購買其他小區房屋未果,經公司員工介紹轉而有意購買陳某名下房產,與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將之前已支付的購買其他房產的10萬元定金轉為購買陳某房屋的定金。中介公司收款后向廖某出具《收條》,但并未告知陳某。2023年2月,陳某通過EMS向中介公司發送《解除〈房產代理銷售協議〉通知書》,對方簽收后未提出異議,后陳某將房屋賣出。廖某購房未果,以陳某、中介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雙倍定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已經售出,導致購房者廖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房主陳某和中介公司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庭審中,原告廖某主張合同定金為10萬元,被告方應返還20萬元。在具體金額的認定上,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在與中介公司簽訂的代理銷售協議中,對定金的授權為“收款方式為定金2萬元”,中介公司向購房者廖某收取定金10萬元并出具收條時,未告知陳某相關情況,陳某亦未追認該行為。因此,陳某僅對10萬元中金額2萬元的定金部分承擔責任。
此外,中介公司向廖某收取10萬元定金,其中有8萬元屬于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中介公司應對該部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審理查明,廖某在簽訂合同階段對中介公司代理權限審查有誤,中介公司亦未及時告知陳某收取定金情況,雙方均存在過失情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返還定金加倍部分2萬元;被告某房產中介公司返還定金(本金部分)2萬元及以定金名義收取的款項8萬元;同時,依據雙方過失責任,被告某房產中介公司以8萬元為參照金額,向廖某賠償4萬元?,F該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陳某對定金授權為“收款方式為定金2萬元”,中介公司未經陳某許可,超越代理權收取定金10萬元,其超出部分不屬于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約定的定金,故陳某對該8萬元款項不承擔定金法律責任和返還責任。(區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