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 某縣水利局局長李某即將退休,開始考慮退休后的事情。

② 某水電建設公司總經理王某邀請李某退休后擔任公司業務顧問,并許以優厚待遇,李某有些心動。

③ 李某回家后提起此事,家人提醒其要謹慎對待。

④ 通過學習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李某認識到此種行為不符合規定,婉拒了王某的邀請。
解讀
離崗后違規從業應受何種處分
圖中案例,即將退休的李某在家人提醒下提高了警惕,避免了退休后因違規從業違反黨紀行為的發生。從實踐看,近年來黨員干部離崗后違規從業時有發生,此種行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應給予相應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的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本條是關于離崗后違規從業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干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離退休黨員干部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要嚴守有關紀律規矩,不得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實踐中,有的黨員干部退而不休,接受企業聘任違規取酬,或通過原任職務管轄業務違規營利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靶向施治,不斷強化對離崗黨員干部的全周期管理,旨在進一步增強離崗黨員的黨性觀念和黨紀意識,做到離職不離黨、退休不褪色。
本條分兩款,均為2015年修訂時新增內容。第一款規定的是黨員干部離崗后違規接受聘用或者從事相關營利活動的行為。2023年修訂對本款作了部分調整,一是擴大了本款適用主體范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干部,體現抓“關鍵少數”和管絕大多數相統一;二是擴大了離崗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在“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的基礎上,新增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相協調,邏輯更為嚴密;三是擴大了聘用單位的范圍,由“企業和中介機構”擴展為“企業和中介機構等單位”,堵塞了違規接受其他單位聘用無法適用本條的漏洞;四是將“聘任”修改為“聘用”,與本款適用主體范圍變化相適應。第二款規定的是黨員領導干部離崗后違規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職務的行為,此次修訂未作修改。本款適用主體范圍與第一款不同,本款只針對黨員領導干部,不適用于未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
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兩點:一是準確把握“違反有關規定”的內容。本條所稱“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8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2017年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以及2013年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2014年《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等從業限制性規定。二是準確把握“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具體范圍。要將受聘的單位、從事的營利活動與原任職務的級別、任職時長、管轄區域、管理行業、直接工作內容等結合起來綜合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