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食品在保質期內霉變生蟲,委托生產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認為某網店作為委托生產方應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判決其退還消費者貨款并支付1000元懲罰性賠償。
2021年10月8日,張先生在某網店購買了低糖黑芝麻丸和紅豆薏米丸(以下簡稱“涉案食品”),第二天便收到了貨品。同年11月6日,張先生在食用涉案食品時,發現食品明顯變質,黑色丸狀食品的表面附著一層白色毛狀霉菌,表面散布有疑似蟲卵樣黑色顆粒物,并有長約2cm的活體蠕動蛆蟲2只。另一袋食品表面外觀狀態與前述食品類似,并有活體蠕動蛆蟲1只。涉案食品尚在保質期內,張先生與網店交涉無果后,將其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被告某網店辯稱,其僅為涉案食品銷售方,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同時,涉案食品外包裝注明被告為委托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還提供了包括案外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某網店應對涉案食品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在案證據顯示,涉案食品包裝上明確標注了生產企業及被告系委托企業的信息,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內明確記載被告可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及保健品生產、銷售活動。
法院認為,食品委托生產實質上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依照民法典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因此,本案被告作為委托生產方,應對涉案食品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食品霉變生蟲的照片及視頻證據,可以證實被告銷售了霉變食品。被告作為涉案食品的銷售者與法律層面上的生產者,不僅要確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有義務通過定期檢查、及時清理等方式保證食品在銷售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所購買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已經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而且原告在發現存在蛆蟲問題的食品之前已經食用過涉案食品,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心理沖擊。被告對于涉案食品質量安全應承擔生產者及銷售者的法律責任,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1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