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我國第一部綜合性反家庭暴力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近日,作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家事特色審判庭的團河法庭對相關案件進行了梳理,以期通過以案釋法解讀家暴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和指引功能,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說“不”。
鈍器砸傷妻子頭部 構成家暴應判離婚
王某與康某是一對夫妻,在2004年8月結婚后不久,王某就從公司離職,一直由妻子康某負擔全部家庭日常生活開支。自2015年起,王某因家庭瑣事經常對康某進行毆打。2015年6月8日晚,王某與康某發生爭執時,用鈍器將康某頭部砸傷。康某報警并做了傷情鑒定,隨后向法院訴請解除婚姻關系。
“我不同意離婚,這是我們第一次起訴離婚,我們的感情并未破裂,我愿意改正過錯。”在一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準予雙方離婚后,王某表示不服,進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審判實踐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為什么康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最終判離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承辦該案的北京一中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堅決悔改,不同意離婚,若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施暴易致孩子驚嚇 不宜直接撫養子女
“孩子因為經常看到他爸打罵我受到驚嚇,常常放學后在街上游蕩不敢回家。”張某在結婚多年后,無法忍受丈夫焦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主張孩子歸自己撫養。
“你是家庭婦女,沒有工作收入,沒能力撫養孩子。”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焦某在法庭上這樣說。
法院經審理,一審認定焦某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判歸張某撫養。焦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親眼目睹其父母之間發生家暴行為的案件。但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有施暴者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并不影響其對孩子的感情。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過程會給其造成極大心理創傷,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實際上同樣是家暴的受害人。”法官表示,在處理離婚糾紛涉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要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若父母一方被認定構成家暴,不論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如無其他情形,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