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因在微信群中侮辱誹謗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件,案中原告通過偷錄被告微信聊天的方法取得證據,被告認為原告侵犯了其隱私權,證據不合法,最終法院判決?
案情回顧
原告小林為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小劉等三被告原為該公司員工。小林表示,自2021年以來,小劉三人一直通過某微信群,頻繁、不間斷、長期發布大量極具侮辱性的言辭,惡意對其進行誹謗、污蔑、謾罵。小林還訴稱,三被告后來還公然在員工工作群中發布和傳播上述侮辱性言辭,故意貶低和丑化其人格,導致公司員工對原告產生負面認識,使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精神極度痛苦,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律師費3.5萬元。
小劉等三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為離線狀態下微信界面的錄屏,是原告未經允許私自在公司電腦上查看離線狀態下被告的私人微信聊天記錄取得的,侵犯被告的隱私權,證據不具備合法性。小劉等三被告還表示,原告所列舉的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三被告所創建的私人吐槽群,并未公然對原告進行辱罵,只是私下調侃,聊天內容多為對公司制度、管理方式的吐槽,以及群內成員生活相關話題。群成員一共5人,除三被告以外,還有兩名是被邀請進群的私交較好的同事,并沒有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公開傳播,并未產生原告所主張的負面影響。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林與小劉等三被告原為上下級同事關系,被告小劉的電腦原為公司配備的辦公電腦。2021年5月某日,公司與被告小劉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小林通過微信向被告小劉發送通知,隨后收回放置于小劉工作桌面上的電腦。由于無法進入公司,被告小劉只得通過遠程操作退出電腦微信。
法院還查明,小林收回小劉的電腦時,電腦未關機,遂通過脫機狀態翻看了小劉的微信歷史聊天記錄,發現小劉及其他兩名被告建有一微信群,在2021年2月2日至22日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于是,小林通過小劉電腦自帶的錄屏功能,對小劉等人在2021年2月期間的聊天記錄進行取證。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辦公電腦雖應用于工作,但微信作為常用的即時通信軟件,其中的聊天記錄不必然全部為工作內容,還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被他人知曉的私人生活聊天記錄,即私密信息。被告小劉在原告小林取證之時已通過手機退出微信,這意味著小劉明確表達其不愿他人知曉微信聊天記錄的意愿。原告小林取證的過程中,在明知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存在隱私信息的情況下,未經允許翻看被告小劉個人微信賬戶中聊天記錄的行為,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法院認為,雖獲悉涉案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明侵權言論存在的前提性條件,但是,從原告小林的取證過程看,其并非明確出于取證目的、情勢所迫而實施上述行為,也并非偶然獲悉涉案微信聊天內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情況下,通過翻看他人微信聊天記錄從而獲悉涉案內容,屬于侵權在先而取證在后。
本案既涉及原告名譽權又關乎被告隱私權,如何平衡二者權益?法院認為,“兩益相權取其重”,原告小林為維護自身權益進行取證時需符合“比例原則”。從利益衡量的情況看,原告小林欲通過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聊天時可能侵害其名譽權的責任,此種方式超過原告維權之必要,若不排除該證據,無異于承認和鼓勵此種故意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維護。
法院最終認定,原告小林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其未盡到所主張事實相應的舉證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區委依法治區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