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兩委”換屆在即,黨員張某勸說該村致富帶頭人、同為黨員的吳某競選村黨支部書記,吳某心事重重,欲言又止。
村黨支部書記秦某有意推薦吳某接任黨支部書記,讓他帶領村民一起致富,于是決定找他談談。
在秦某的開導下,吳某終于吐露了心聲。原來,他曾在入黨前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處,后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事處罰,在入黨時他未向組織報告這一情況。
綜合考慮吳某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較好,組織決定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吳某表示心里的一塊石頭終于放下了,雖不參與競選,但仍愿發揮致富帶頭人作用。
解讀
圖中案例,吳某入黨時向組織隱瞞了其入黨前所犯的嚴重錯誤,違背了黨員對黨忠誠老實義務,本應受到除名處理,但鑒于其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符合繼續留在黨內的條件,組織經慎重考慮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激勵其更加積極為黨工作、為人民服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本條是關于不按規定報告個人事項、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不如實填報檔案資料、篡改偽造檔案資料以及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不按規定報告個人事項、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以及不如實填報檔案資料4種行為。第二款為此次修訂新增內容,規定的是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并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行為。第三款規定的是篡改、偽造檔案資料的行為,此次修訂未作修改。第四款規定的是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行為。此次修訂將“入黨后表現尚好”細化為“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
實踐中應當注意把握三點:一是本條規定的“談話、函詢”包括問題線索處置方式中的談話函詢,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的函詢,以及黨委(黨組)作出的函詢。二是該條規定的“談話”不包括紀檢監察機關在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階段開展的談話。對于在初核、立案審查階段隱瞞自身問題的,可作為認識、態度等情節來把握,不能按照本條規定作違紀行為處理;初核、立案審查階段為逃避組織審查而故意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應當按照第六十三條規定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三是本條規定的“組織”和“對抗組織審查”中的“組織”,均限于黨組織,不包括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來源 風正巴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