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院幫我修復信用,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后真是寸步難行,現在總算可以重新開始了。” 近日,區法院向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占某某發出首份《信用修復證明書》,幫助其恢復社會信譽。
據悉,潘某某與占某某、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區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依據民事判決書,于2016年3月立案執行,2018年5月恢復執行。案件執行中,經承辦執行法官多次釋法明理和督促履行后,被執行人占某某已主動履行了義務,將執行案款匯入法院指定賬戶,本案執行完畢。
2024年2月,占某某因經營活動需要向銀行貸款,向區法院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守信承諾書等材料。區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遂刪除了占某某失信信息,并對其進行信用修復。
“失信懲戒只是引導社會成員誠實守信的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對積極履行義務的企業、個人進行‘修復信用’,則是降低執行措施對其負面影響的一種新方式。”區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院在營造“一人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震懾氛圍下,深植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探索信用保護、信用修復和正向激勵機制,積極引導和幫助失信人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推動誠信體系規范化建設,為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通訊員 何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