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熟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法院認定原告(鄭某容)打款給被告(雷某夫妻)系基于雙方借貸關系產生的還款,被告不構成不當得利,故駁回了原告鄭某榮的訴訟請求。
被告雷某夫妻做蔬菜銷售生意,原告鄭某容則是做雞鴨禽、魚、海鮮銷售生意。因兩家人曾是一樓棟的鄰居,且雷某的妻子汪某鳳與鄭某容還是中學同學,鄭某容的丈夫又與雷某是一個村的同鄉。鄭某榮在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借錢時,雷某夫妻也常常相助。
2017年12月、2021年5月,鄭某容和戈某(鄭某容之子)作為借款方簽署了兩份《借款協議》,各借款8萬元,兩份協議中均未載明出借人。其中,第一筆8萬元借款由汪某鳳(雷某妻子)的哥哥汪某財支付,第二筆8萬元借款由雷某本人支付。
從2018年1月起,鄭某容開始向雷某還款,每月分別按照金額2000元和4000元轉款至2018年12月。從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鄭某容同樣每月分別按照金額2000元、2500元和4000元定期轉款至汪某鳳微信賬戶。
之后,鄭某容一直以每月幾千元不等的金額有規律地向汪某鳳微信賬戶轉款,2018年至2022年期間鄭某容向雷某與汪某鳳夫妻二人以上述方式轉款100余次,累計支付51.85萬元。
在庭審中,鄭某榮對自己親自轉過去的51.85萬元做出解釋:
一、當年借了兩筆錢,每筆8萬。其中欠汪某鳳(雷某妻子)的哥哥汪某財的8萬元因為對方起訴已經償還。
二、自己轉給雷某夫妻的51.85萬元中,有8萬是用來償還當年的第二筆債務。
三、自己多轉的43.85萬元,是自己多打給雷某夫妻的,對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還給自己。
庭審中,雷某夫妻陳述稱,鄭某榮常因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向自己借款,經常是借了償還一部分后,又向自己新借款,反復借,反復還,鄭某榮借款因要得急,借、還筆數多,其中大部分沒有出具借據。自己在批發市場販賣蔬菜,手里現金較多,所以多數是向鄭某榮出借現金,而鄭某榮又多以轉賬方式還款。
雷某夫妻還當庭舉示了2019年3月28日鄭某榮出具的2萬元借款協議,鄭某榮對該《借款協議》并未否認,僅稱“不記得了”。原被告雙方確認鄭某榮轉賬支付的款項均為本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雷某夫妻在庭審中舉示2019年3月28日鄭某榮出具的《借款協議》,鄭某榮在質證時以“不記得了”為由回避說明,可以看出鄭某榮所述其僅向雷某夫妻借款8萬元的事實不真實。
2018年至2022年期間,鄭某榮向雷某夫妻以每月幾千元不等的金額有規律進行轉款100余次,合計51.85萬元。鄭某榮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單筆”借款只有8萬元的情況下,理應知曉自己所應當歸還的借款金額,鄭某榮所訴稱借款8萬元后多歸還借款本金43.85萬元的解釋理由,不符合正常交易常情。
通過前述有規律的轉款事實,可以確認鄭某榮先后向雷某夫妻多筆和多金額的反復借款和還款的事實成立。鑒于鄭某榮所訴其僅向雷某夫妻借款8萬元的前提下,鄭某榮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款項43.85萬元,因雷某夫妻舉示的證據和合理的抗辯否定了鄭某榮所訴事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由鄭某榮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鄭某榮證據不足、所訴理由不符合常情,遂判決駁回鄭某榮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誠實信用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石,更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一般來說,民間借貸關系當事人大多是親戚、朋友、熟人關系,通常也不會收取利息,更多是基于彼此信任,在出借現金等經濟往來中存在一定風險,因此借貸活動中仍應以誠信為本。本案中,鄭某榮在訴訟中虛構事實,既浪費了司法資源,也違背了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當事人應當在訴訟中履行誠信訴訟義務,在民間借貸中誠信履約,踐行誠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訊員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