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作為一種變通的刑罰執行方式,針對判處監禁刑的犯罪分子,因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和經過法定的程序,以暫時不關押而在監外執行刑罰,體現法律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然而,一部分女性罪犯為了逃避收監執行,對這項制度動起了歪腦筋。罪犯余某于2023年3月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判決生效后,余某以懷孕為由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法院經審查予以立案,并經過案件公示、組織診斷、征求檢察機關意見等環節,最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決定對余某暫予監外執行,并將余某移交其戶籍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監管。
余某于2023年7月6日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后,次日便在醫院進行引產。社區矯正機構在了解余某墮胎情況后,及時向法院發出收監執行建議書。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罪犯余某妊娠期終止,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執行完畢,決定將罪犯余某收監。
余某利用懷孕逃避收監執行,以為拿到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這一紙文書便可逍遙法外,在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到后的第二天便前往醫院進行引產手術,這一系列匪夷所思的“神操作 ”,既嚴重傷害自己的身體也殘忍剝奪無辜胎兒的生命,在付出慘重的代價后,仍然難以逃脫司法機關的嚴格監管,最終被依法及時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通訊員黃崔溢王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