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
(2023年10月30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轉送
第四章 異常敏感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五章 綜合分析和調查研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人大常委會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為區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職服務,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堅持黨對信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認真傾聽群眾呼聲,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法治思維,依法辦理群眾信訪事項。
(四)堅持為區人大常委會履職服務,圍繞監督、代表等工作,積極反映社情民意,當好參謀助手。
(五)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訴訟與信訪分離”的原則,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
(六)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明確保密職責,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條 區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是常委會信訪工作機構,在區人大常委會領導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督促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三)綜合分析信訪信息,為常委會履職提供決策參考。
(四)及時報告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和信訪工作情況。
(五)參與異常敏感信訪的處置工作,維護正常的信訪工作秩序。
(六)完成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訪人)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區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各工作部門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第五條 區人大常委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區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意見。
(二)對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部門、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和意見。
(三)對區人大代表和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四)對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意見。
(五)對區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批評和意見。
(六)依法屬于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區人大常委會對不屬于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下列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一)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法定職責屬于各級黨(工)委、政府和其他機關、單位處理的。
(三)有關機關和單位已經受理、正在辦理或者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轉送
第七條 區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依法辦理,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轉送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或引導信訪人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區人大常委會辦理信訪事項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 信訪人以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區人大代表轉交的書面信訪事項,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詳實登記,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屬于區人大常委會受理的信訪事項,且需要由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處理的,轉送相關專門委員會、工作部門辦理。
(二)不屬于區人大常委會受理的信訪事項,報經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定后按信訪工作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依法辦理。
(三)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正在辦理或者已經交辦的,信訪人在三個月內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以及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和信訪訴求不明、信訪內容不清的,不予轉送,登記后存查。
第九條 信訪人采取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各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將辦理情況告知信訪辦和區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轉送信訪辦處理。
第十條 信訪人采取走訪形式向區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的信訪事項,由信訪辦工作人員進行接訪,工作人員應認真熱情、仔細傾聽、耐心解答、詳實記錄、清晰整理,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對屬于區人大常委會受理且需要由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將信訪人遞交的信訪材料轉送相關專門委員會、工作部門辦理。
(二)對不屬于區人大常委會受理的信訪事項,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解答,按信訪工作原則引導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三)對已經依法終結的信訪事項,要做好解釋說明、教育疏導工作。
第十一條 區人大常委會領導接訪下訪信訪群眾,信訪辦按有關要求辦理,并配合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和區級有關部門做好聯系聯絡等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有律師參與的人大信訪工作機制,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合法權益,推動信訪事項及時有效化解。
第十三條 對下列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轉送信訪事項,由信訪辦提出擬辦意見,報經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準后,由信訪辦發函督辦,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一)反映嚴重違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信訪事項。
(二)涉及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的信訪事項。
(三)其他應當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
根據承辦單位反饋的辦理情況,經信訪辦研究,可作結案或暫不結案處理。作暫不結案處理的須報經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由信訪辦告知承辦單位重新核查后反饋辦理結果。對已結案的信訪事項,信訪辦應當作好登記并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 信訪辦應當對督辦的下列信訪事項進行督查:
(一)承辦單位未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二)承辦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期限登記、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
(三)承辦單位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四)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承辦單位受理、辦理的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承辦單位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核查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項。
督查可以采取閱卷審查、聽取匯報、實地調查、約見承辦部門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異常敏感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十五條 信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異常敏感信訪:
(一)在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辦公場所或會議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辦公場所或會議場所,攔截車輛,堵塞或阻斷交通,或者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信訪接待場所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和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辦公場所、會議場所及周圍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異常敏感信訪的處理:
(一)信訪辦在辦理信訪事項時應當加強信訪信息輿情研判,及時發現、處置、報送異常敏感信訪情況,提升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預防發生惡性案件、群體性事件,堅決遏制錯誤思潮,維護正常信訪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對攻擊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抹黑黨和國家領導人、散布政治謠言的,應當妥善處理,避免擴散,及時轉有關機關、單位處理。
(三)對在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辦公場所或會議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辦公場所或會議場所,攔截車輛,堵塞或阻斷交通,信訪辦、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部門及時將信訪人勸至信訪辦,由信訪辦工作人員接訪,依照有關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妥善處理。
(四)對以自殺、自殘相威脅,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進入信訪接待場所的;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和區人大常委會機關辦公場所、會議場所及周圍的;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等異常敏感信訪,由信訪辦和常委會辦公室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及時報告制度,信訪辦對異常敏感信訪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向區委值班室、區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報送情況,并抄送有關鎮街人大和區級有關部門。
第五章
綜合分析和調查研究
第十八條 加強信訪情況分析和調查研究是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重要任務。信訪辦應當圍繞區人大常委會監督、代表等工作相關的信訪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反映社情民意,為常委會依法履職提供參考。
第十九條 信訪辦應當結合區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監督工作計劃和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的工作重點,梳理群眾反映的突出信訪問題,為常委會監督和代表工作提供服務,為區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部門研究改進工作和區人大代表密切聯系群眾、依法履職提供參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民利用區人大常委會信訪咨詢電話咨詢有關事項,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接聽、耐心解答,能解答的當場解答,不能解答的,告知其向有關機關、單位咨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璧山區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2014年9月30日,重慶市璧山區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璧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