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新修訂的《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璧山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域)
(一)城市建成區禁放區域:縉云山以西,鐵山路以北,黛山大道、雪松路以東,景山路以南所形成的閉環區域(含公路)為禁放區域(縉云山政府設置的祭祀燃放點除外)。
(二)城市建成區以外的禁放區域和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橋梁、隧洞、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森林等重點防火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有關管理責任單位應在上述區域或者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嚴格管理。
二、在禁放區域和場所內,禁止生產、儲存和經營煙花爆竹。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銷售、儲存、攜帶、燃放不符合重慶市公布的規格和種類要求的煙花爆竹。
四、嚴格煙花爆竹品種管理。在璧山區燃放區允許經營和個人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 C 級和 D 級產品中的噴花類、旋轉類、玩具類( 煙霧型、摩擦型除外)、爆竹類(“土火炮”“大夾小”和“炮中炮”爆竹產品除外)、升空類(火箭、旋轉煙花產品除外)、組合煙花類6類。禁止銷售和燃放禮花彈、架子煙花、小禮花、吐珠煙花產品和單發火藥量大于25g 、內徑大于30mm(1.2″)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銷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藥粒型吐珠產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條例》規定。
七、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璧山府發〔2019〕3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