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來了,中小學培訓機構迎來“黃金檔”,如雨后春筍般不斷興起。與此同時,因教育培訓引發(fā)的糾紛也呈上升態(tài)勢。重慶法院法官認真梳理了涉教育培訓類案例,以案說法提醒大家:培訓機構的那些“坑”,千萬別踩!
不按約定安排課程,培訓機構被判返還培訓費
謝某、張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某美術培訓學校參加藝考美術基礎培訓,簽訂《聯考協議班合同》,約定培訓期限自簽訂合同之日至協議院校專業(yè)考試結束,教學方案經雙方認可,不得隨意更改,培訓機構保證二人分數超過重慶市美術聯考本科最低調檔線,每人一次性繳納培訓費。
后該培訓機構僅安排了5次培訓,授課老師也并非招生宣傳時許諾的是來自四川美術學院的老師,或是培訓機構總部派遣的老師,而是重慶某學校的實習生。之后,該培訓機構因內部管理問題,以未收到培訓費為由,終止了培訓,并再未作出任何安排,由此引發(fā)糾紛。
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該培訓機構課時安排不足的行為系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構成根本違約。判決解除培訓合同,并退賠每人剩余課時的學費。
【法官說法】
九龍坡區(qū)法院法官葉倩青認為,此案審理的關鍵在于被告是否按照培訓合同約定提供了足量的培訓課程,如果沒有,是否足以影響合同實現最終目的。雖然被告在庭審過程中表示因公司內部整頓,未再繼續(xù)為原告安排課程,但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其構成違約。此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證人證言均顯示,被告為原告安排5次課程后再未上課,該證人辭職后已經就該批次學員的情況進行了交接,機構仍然未進行合理安排。被告雖然表明自己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也認為自己積極履行了培訓義務,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認定被告一方遲延履行了合同主要債務,是根本違約,因藝考時間已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依法判決解除雙方合同。
培訓機構虛假宣傳,家長起訴要求退費獲支持
馬某、李某、王某、楊某等4名家長為子女報名參加課外培訓機構培訓,并分別與該機構簽訂合同,約定機構為4人的子女提供升學培訓,并保證4個孩子能進入重慶幾所知名中學學習。
合同簽訂后,4名家長分別向機構繳納了9.5萬元至17.8萬元不等的費用,但4人的子女均未能進入指定名校就讀。后4名家長和機構就退款問題簽訂協議書,約定機構向4名家長分八期退還“特殊費用”及剩余培訓費,后機構在退回首期款項后,再未退款,由此引發(fā)糾紛。
九龍坡區(qū)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之間就退款達成的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理應遵守。協議書簽訂后,被告僅按約退還了第一期款項后就再未退款,該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退還4名原告擇校費及培訓費4.7至8.8萬元不等,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法官說法】
九龍坡區(qū)法院法官程芳穎認為,此案的關鍵點在于退款協議的效力。在先前約定的培訓合同中,被告已作出了“不上名校即退款”的承諾,該退款協議可以說是該培訓合同的延續(xù),體現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根據退款協議,被告向原告分期退款,如果在任意一期出現不還款或不能完全還款,原告可要求一次性退還全部剩余款項,法院據此作出了判決。
法官提醒,目前不少校外培訓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夸大宣傳的問題,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不應僅僅聽信其宣傳,應當盡可能多渠道了解其辦學口碑,謹慎考慮。同時,學生應通過正規(guī)渠道升學,一旦聽信培訓機構虛假宣傳,選擇非正規(guī)渠道,最終將錯失升學的機會,損害的是學生和家長自己的利益。
(區(qū)依法治區(qū)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