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養犬行為,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在璧山區劃定養犬重點管理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養犬重點管理區范圍
璧山區城市建成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二、飼養犬只應當遵守的有關規定
(一)一般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經免疫,不得飼養。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免疫、登記,不得飼養;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固定場所從事犬只養殖、交易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轄區派出所備案;
(三)重點管理區域內攜犬出戶的,犬只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領;
三、飼養犬只有關法律責任
(一)飼養未經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重點管理區內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般管理區內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重點管理區內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對收容的犬只,7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養犬人、逾期無人認領或者養犬人拒不認領的,按無主犬只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四)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備案或者報備事項不實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五)偽造、變賣或者出具虛假免疫證明、養犬證(犬牌)的,由獸醫部門、公安部門按職責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四、舉報電話
區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