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鄧文平等污染環境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起,被告人鄧文平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收購HW11精(蒸)餾殘渣(俗稱煤焦油),運輸至其位于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的廠房內進行加熱處理、分裝和轉賣。期間還雇傭被告人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協助其運輸、加熱和分裝。2016年7月,眉山市東坡區環境保護局進行查處后,鄧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眉山市東坡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從加工點現場查扣處理設備、煤焦油及其提煉產品453.08噸。另有200余噸煤焦油已被鄧文平加工轉賣。四被告人自動投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全部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鄧文平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鄧文平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后果特別嚴重。根據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等情節,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鄧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八個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八個月到二年不等緩刑考驗期,并處8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罰金;禁止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的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大氣污染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方式上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創新,體現了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態度和決心。近年來,長江流域的區域性霧霾、酸雨態勢長期持續,人民法院需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懲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審理長三角、成渝城市群等重點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案件,嚴懲重罰大氣污染犯罪行為。本案中,鄧文平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加工設備和工序未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驗收認可,在加工煤焦油過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大氣的情形。一審法院結合四被告人犯罪行為和自首情節在判處相應刑罰的同時,考慮到危險廢物處置的專業性和處置不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判決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的活動,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預防為主的理念。
(區委依法治區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