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很多老人樂于發揮余熱,加入求職者的行列,他們并不是想掙多少錢,而是想找回活力。然而,很多老人在找工作時并不知道,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再就業”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在此律師提醒廣大求職老人,如果“再就業”,一定要和就業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
調查:
老人工作為了生活充實
今年65歲的鄒大爺退休前是做會計工作的,退休后一下子閑了下來,老人特別不適應。除了每天和老伴接送外孫女上學放學,就再也無事可做,老人覺得這樣的生活太單調了。經過反復思考,老人決定找個力所能及的工作。
可鄒大爺的老伴和女兒卻極力反對,鄒大爺的老伴則認為,找工作可以,但不能離家太遠,最好是在自家附近,萬一身體有什么不適,家里人也方便照顧。
不管老伴、女兒如何勸阻,鄒大爺就是不聽,非要出去工作。去年3月初,在一片反對聲中,老人踏上了“再就業”的征程。
現在,老人白天工作,晚上和老伴在樓前樓后散散步,生活過得特別充實。“我覺得老人退休后找工作,子女不應該反對,老人找工作一般都不是太累的活,有點事做挺好的。”鄒大爺說。
提醒:
“再就業”別忘簽合同
據調查發現,現在有不少企業也樂于接納老年人“再就業”,尤其喜歡一些技能型老人,目前也有很多老人退休后選擇“再就業”。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場引導機制,老年人“再就業”一般是靠朋友或熟人介紹,而通過這種“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老年人容易吃“啞巴虧”,遭遇年齡歧視、隨意解雇等問題。
此外,許多老人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一旦出現糾紛,其加班補償、解除合同補償等相關待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有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不過,雖然不能走工傷保險這條路,但“再就業”老年人可以按人身損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企業支付相應待遇。如果企業不支付,可以去法院起訴。
“老年人‘再就業’時,不能礙于情面或是熟人介紹,只求干活領工資,不談保障問題。就業時,一定要和企業簽訂勞務合同。此外,再就業老年人還應該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意外傷害險等權利和義務。這樣,如果發生糾紛,就可以按照《合同法》來維護權益。”律師說。
(區委法建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