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8年5月,某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反映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存在拖欠王某2018年3月份工資的情況。接到投訴后,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受理并按程序開展了調查。
一周后,貿易公司授權委托人陳經理至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受調查詢問。監察員仔細檢查并收取了相關用工材料,確認公司經營狀況均屬正常,雖并未發現拖欠其他員工工資的行為,但公司確實存在未按規定支付王某3月份工資的情況。經了解,王某于2018年3月底提出離職,次日不再上班。公司稱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員工離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王某倉促離職,工作也未按規定進行交接,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而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公司有權扣發員工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作為對任性員工的一種懲罰。
聽罷陳經理的陳述后,監察員當即指出貿易公司有關克扣員工工資的規定實屬不當,公司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員工支付工資報酬。經過監察員耐心細致地分析解釋與宣傳引導,陳經理表示會及時核算并向王某支付離職當月工資,并對勞動合同的該條款進行修改。
同時,監察員也對王某進行了宣傳教育,告知其應依法行使辭職權,不得任性而為,若因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通過勞動仲裁等途徑要求賠償。王某虛心接受了監察員的建議,并配合公司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
案件分析
根據我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代繳應當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繳應當由勞動者個人承當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法院判決的、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因而,勞動者對已經付出的勞動除非特定情形之外,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并不因違法離職而喪失對勞動報酬的請求權。本案中,貿易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王某約定了違法離職克扣工資的條款,雖屬雙方合意,但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貿易公司不能據此克扣王某的3月份工資。
當然,對于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就任性離職的員工,用人單位該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享有對勞動者違法離職造成經濟損失的追償權。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需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的違法行為與企業的損失具有因果關系,且相關損失具有合理性、明確性。
(區委法建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