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張強申領了某銀行信用卡,并簽訂了相關協議。2013年11月,張強被告知該信用卡產生逾期利息600余元;至2017年7月,罰息及滯納金累計3136元,該銀行將其不良信用記錄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
張強表示,該信用卡之所以產生逾期,是因為當月信用卡還款日時他正在外地出差,未收到還款短信,待其回到家里看到郵件后,便及時還了款。只晚還款3個工作日便產生高額利息,他對此不予認同。
由于上了“征信黑名單”,張強的生活受到了影響。今年3月,他將逾期利息及滯納金償還完畢,并申請銀行將其個人征信的不良記錄消除,該要求遭到銀行拒絕。今年5月,張強將該銀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核銷之前提交的其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法院審理后,于近日駁回了張強的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張強消極回避、拖延還款的態度及故意延遲履行的違約行為客觀上構成逾期還款的事實,該銀行對于張強被列為不良信用記錄沒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法官提醒,征信系統無論是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還是個人,都沒有權力也無法輕易更改。“花錢洗白征信”的說法純屬騙人,市民不要上當。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予刪除。
那么不良征信對生活會產生哪些影響呢?
目前主要是影響銀行貸款、信用卡審批等。
( 區委法建辦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