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結婚,先買房,幾乎成了年輕人的煩惱。可是隨之而來更大的煩惱卻是,婚前個人按揭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房產,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之后,這個問題變得清晰了。
該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案例一
2012年4月,小王婚前以首付購房款30%,剩余70%購房款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商品房一套。同年11月小王與小芳結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8萬元。離婚時,小芳同意產權歸小王,但要求共同還貸的款項應該平均分割。
法院判決,房產歸屬小王,小王補償給小芳4萬元。
案例二
2005年,李某和張某經人介紹結婚。婚后,雙方居住在由丈夫李某婚前購買的房屋。2014年離婚時。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李某簽的購房合同,10萬元首付款亦由李某支付,但該房子在銀行貸款,婚后雙方共同歸還了30萬元貸款,仍有少部分余款未還。當年40余萬元購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30萬了,對于房屋該如何分配?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
法院將房屋判給了李某,并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同時認定李某婚后還貸15萬元加上首付款10萬元共出資25萬元,張某婚后還貸出資15萬元,雙方出資比例為5:3。由于房產已經增值到130萬元,凈增值的90萬元,李某按比例需給張某補償約33.75萬元。加上共同還款中張某出的15多萬元,最后李某一共補償張某48.75萬元。
案例評析
兩個案件都呈現了同一個法理,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離婚時歸屬產權登記一方,并由歸屬一方補償另一方共同還貸的部分。
不同的是,兩個案件一簡一繁,原因在于對房產的增值部分進行主張及分割。案例一不主張增值部分,采用的是平均分割法;案例二對增值部分采用出資比例的方法確定補償數額。
當然,民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這就是兩個案例采用不同判決的理由。(區委法建辦供稿)